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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医药导航

  • 温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并监督实施相关的政策、工作规划和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餐饮服务食品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的调查和风险监测,发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有关信息;负责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处理。 (三)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保健食品生产和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负责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化妆品卫生规范和技术标准。 (四)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 (五)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机构制剂、直接接触药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药用辅料的标准。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 (六)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监督实施中药材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监管城乡集贸市场中药材质量及购销规则,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七)监督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 (八)按权限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餐饮服务食品等事项的许可工作。   (九)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和检查工作。   (十)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和餐饮服务食品的技术监督;指导全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和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业务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药物滥用监测等有关工作;承担相关突发性群体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十二)配合市政府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家食品医药产业政策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三)指导全市食品药品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四)贯彻实施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制度;配合实施医药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十五)承办市政府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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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主要职能 (一)组织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餐饮服务许可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调查、监测工作,发布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三)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的有关审批工作。 (四)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再评价和淘汰工作;参与遴选基本药物非目录药品和民族药,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六)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拟订民族药(壮药、瑶药)质量标准。 (七)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以下简称特殊药品),发布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 (八)组织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 (九)指导市、县食品药品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监督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组织实施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十一)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卫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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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南马路137号 邮政编码:150020 电话:+86-451-88337400 传真:+86-451-88337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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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485号 省政府综合楼6楼 电话:(0431)82763973 传真:(0431)82763973 邮编:13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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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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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参与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餐饮服务许可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调查评价和风险监测,监督抽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并发布餐饮服务日常监督管理有关信息;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处理。 (三)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化妆品卫生许可、卫生监督管理和有关化妆品审核工作。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承担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 (六)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的相关工作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再评价,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七)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八)负责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 (九)负责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发布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组织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城乡集贸市场中药材交易。 (十)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及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批、检查。 (十一)指导全省食品药品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二)指导全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的业务工作。 (十三)负责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组织实施,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四)利用监督管理手段,配合宏观调控部门贯彻实施国家食品药品产业政策。 (十五)开展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六)承办省政府及卫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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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餐饮服务许可监督管理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发布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信息。   (三)负责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负责保健食品注册审核,监督实施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保健食品安全监测和评价,发布保健食品安全监管有关信息。   (四)负责化妆品卫生许可、卫生监督管理和有关化妆品的审核工作。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及医疗机构制剂生产的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   (六)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相关工作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监测,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再评价和淘汰的相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七)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及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八)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发布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   (九)组织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在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审批、检查药品、医疗器械及保健食品广告。   (十)指导市县食品药品的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一)贯彻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负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十二)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省政府、省卫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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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津党办发[2010]44号)精神,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如下: 一、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食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定有关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负责餐饮服务许可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三)拟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检测工作,发布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四)依法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化妆品卫生许可、卫生监督管理和有关审核工作。 (六)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负责制定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的相关工作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再评价,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八)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九)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戒毒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质量安全信息。 (十)组织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 (十一)负责食品药品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负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十三)开展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卫生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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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心理学会

    中国心理学会(Chinese Psychological Society)是由中国心理学工作者组成的公益性、学术性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创建于1921年,是我国现有的全国性学会中最早成立的学术组织之一。其宗旨是团结全国广大心理学工作者,开展学术活动,加强学术研究,以促进心理科学的繁荣和发展,为实现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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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红十字会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国际红十字运动的成员。中国红十字会以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中国红十字会1904年成立。建会以后从事救助难民、救护伤兵和赈济灾民活动,为减轻遭受战乱和自然灾害侵袭的民众的痛苦积极工作,并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活动。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红十字会于1950年进行了协商改组,周恩来总理亲自主持并修改了《中国红十字会章程》。1952年中国红十字会恢复了在国际红十字运动中的合法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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